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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公司制

2002-9-12 8:36 飞草 【 】【打印】【我要纠错
    公司的主要特点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公司以追求高额利润为其经营目标;“三权分立”是公司制度的经营理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把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开来,相互制约,权责分明,构成了一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体制,三权分立是公司制度的鲜明特点;融资特点。公司具有融资的功能,为了不断地扩大再生产,实现公司的营利目标,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不断注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 

    会计师事务所是执业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是会计师从事业务活动的一个基本载体。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特点:
 
    1.会计师事务所以向社会提供会计服务为其职业特点,虽然也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经营性和商事性,在一般服务中,消费者是上帝,服务者必须服从被服务者的意志,这样才能使被服务者享受到消费的满足;而会计师的会计服务则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客户的意志也不能超越事实和职业操守。会计师决不能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而肆意歪曲事实,践踏职业操守,而只能在职业操守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支付给会计师的费用并不含有利润因素,无论会计师费用最终支付多少,也仅仅是会计师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消耗及税费、风险因素和智力(教育培训)投资的补偿。 

    2.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营权与所有权(股权)的统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必须是执业会计师,会计不允许会计师以外的其他人员投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且投资者(合伙会计师)也都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可以直接控制和支配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它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体。 

    3.会计师事务所除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之外,还有资合与人合的统一。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最重要的是人合,会计师因自身素质、专业、才华、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差异,对会计师的团队协作提出挑战。所以,解决人合只能从人的素质和管理上下功夫。
 
    4.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也不必要具备融资的功能。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很难吸引其他投资者,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发行股票或债券,切断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渠道,从而使其丧失了公司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就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特点而言,也无需具备融资的功能,会计师是凭借自身的知识和技能开展业务活动的,无需机器设备、高新技术和产业工人,只要具备办公条件即可,会计师的一切成本开支都包含在业务收费之中,只要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收取费用,生存和发展就不存在问题。当然,如果没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就只有坐吃山空,一切就无从谈起了。雄厚的资金并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高效优质的会计服务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开辟市场,最终在竞争中站住脚,才能使其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资合只能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一时的问题,人合才能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一世的问题。 

    合伙制:人合重于资合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中的不同法律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组织。虽然会计师事务所也收取委托人的费用,也有业务收入,但是,由于其不具备公司的营业特征、商事特征和行业特征,因而不具备公司的营利特点,也就不能适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尽管公司制有很多好的地方,也不能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上适用,成功的经验并非在什么地方都能用,必须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对症下药才能治好病人。 

    会计师事务所从其职业属性来看,应该是合伙制的,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模式。中西方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会计师的团队意识是在竞争中养成的,并不是从公司制中借鉴而来的。合伙制体现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合与资合的统一,历经数百年而不衰地保存下来,至今仍有极其旺盛的生命力。公司制以产权为纽带,资合的特点非常鲜明,人合则难以体现,将人力资源资本化来实现人合,想法是好的,但由于对人力资本的评估很难找到客观公正的标准,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即便做到了客观公正,人的心理因素也会使不同的评估对象或其他合作者心理不平衡,认为评估不公正,从而使人力资源资本化难以实现,使这条路走不通。人合是不能以量化的资本为标准的,只能以信任、传统观念、心理承受力和知识水平,既要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更要注意在实践中的探索积累和分析研究。 

    转向合伙制有其必然性
 
    会计师事务所转向合伙制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固有特点所决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事务所消耗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物质投资无需太大;二是事务所经营几乎完全靠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执行质量,以人合为主,而非以资合为主。合伙制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合组织。 

    2.有限责任形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事务所面临的风险概率越来越大,风险程度越来越高,客户对事务所的承担风险能力要求会更高,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形式,必然要求事务所以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更多赔偿责任,这将造成注册资本的不断膨胀,否则事务所将很难满足客户的需要。合伙制的无限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客户期望。 

    3.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要求。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基础上,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必须加强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的责任感。目前,加强其责任感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增强其风险意识和压力,合伙制的无限责任是最佳选择。
 
    4.可解决事务所异地执业矛盾。上规模的事务所必然要到异地发展业务,如果通过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方式,总所对分所的质量控制很难实行。目前,合伙后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所属于《公司法》定义的分公司,因此可以总公司名义执行业务,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总所负担。事实上,总所不能每个项目都参加,因此极有可能出现执业质量下降的问题,而且分所与总的收入与风险不匹配,更易使分所为多获得收入而忽视风险。现在很多事务所都发现了这个弊病,也制定了一些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但由于总所对分所的质量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所的负责人,而他又是对总所法人而不是分所负责,所以很难有效保证总所控制的实现。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合伙制形式,总所对分所的控制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人财产做执业担保,一方面解决了注册资本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把合伙人的全部家当与执业质量绑在一起,必然会使其风险意识加强,不敢冒风险出具虚假报告。大规模的合伙所,在异地设立成员所,成员所由合伙人管理,合伙人首先是和成员所的前途绑在一起,他必然会尽心尽力地保证成员所的执业质量。